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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3章 制分

作者:[战国]韩非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制分

第53章

故治乱之理,宜务分刑赏为急,治国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;亡者,其制刑赏不分也。治国者,其刑赏莫不有分;有持异以为分,不可谓分;至于察君之分,独分也。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。故曰: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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