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四年:公及宋公遇于清。注:地者重录之。
桓十八年:公薨于齐。注:地者,在外为大国所杀,于国此危国重,故不暇隐也。
僖十九年:邾娄人执鄫子,用之。传:用之社也。注:不言社者,本无用人之道,言用之已重矣,故绝其所用处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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